标 题: |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| ||||||||
索 引 号: | 111503000115543757/2024-03809 | 发文字号: | 乌退役军人发〔2024〕14号 | ||||||
发文机构: |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| 信息分类: | 部门文件 | ||||||
概 述: | 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| ||||||||
成文日期: | 2024-05-27 00:00:00 | 公开日期: | 2024-05-30 11:14:25 | 废止日期: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
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
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:
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、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《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》(内政发[2011]123号)规定:“每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.5倍发放优待金,到西藏、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,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”;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、内蒙古军区动员局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》(内退役军人发[2021]41号)规定: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,发放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,不应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。现行标准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,可维持现有水平,暂不调整。”
2023年乌海市农村牧区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813元,按照1.5倍计算为40219.5元,2023年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32249元,因此,2023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维持现有水平,即每人每年32718元(2021年执行标准21812×1.5),西藏、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98154元(2021年执行标准32718×3)。预备消防士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执行。
乌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
2024年5月27日
上一条:
下一条: